清環連州不罰﹝20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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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568242037F
地址:連州市城南民族工業園內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廢水、噪聲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4〕4號)。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三條第一項“(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的規定,你公司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已按照《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結果未超標,未造成環境污染。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清環連州不罰告﹝2025﹞2號)告知擬對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廢水、噪聲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
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你公司應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引以為戒,確保類似環境違法行為不再發生。
聯系人:申峻材 電話:0763-6601673
地 址:連州市呂仙路18號 郵政編碼:5134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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